21.09.2026
自2026年6月1日起,《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生效,取代了此前1995年施行的规则。《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经营主体。
主要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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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了受保护信息的范围。《规定》将算法、计算机程序和软件代码列为受保护的技术信息。受保护的商业信息除其他外,还包括销售和财务信息以及客户信息。对于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中间成果、失败实验数据和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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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严了对信息保护制度的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法律规定的认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之一。对于在远程工作和跨境交互中产生的信息,此类措施现在包括多层级访问权限划分、数据脱敏和操作日志记录。仅靠合同保护措施已不再足够。如果未采用技术手段,信息可能丧失商业秘密的保护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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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了商业秘密规范的域外适用。《规定》赋予中国监管机关对在中国境外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中国法律的权力。如果所实施的行为破坏了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了中国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则适用这一做法。因此,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外的活动可能引发中国机关的调查和处罚。
因此,新要求既涉及中国企业,也涉及与中国市场互动 的外国公司。建议重新审视内部保密信息保护程序以及与中方分支机构和交易对手的数据交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