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第7号司法解释(2026年)(以下简称“《解释》”)生效,取代了此前2021年施行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专门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在实际造成的损失之外向侵权人加收的额外赔偿金额。此类赔偿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会判予,而仅在同时具备两项条件时适用:侵权行为具有故意性质,且侵权情节严重。
“故意”和“情节严重”这两个概念的内容此前未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由各地法院自行裁量认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重大差异。该《解释》填补了这一空白,列举了认定侵权为故意或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主要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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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认定侵权为故意的依据。法院尤其可以在以下情形认定存在故意:侵权人在与权利人解决争议并同意停止侵权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以及通过关联公司或其他逃避责任的安排隐瞒实际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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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包括将侵犯知识产权作为主要经营模式,以及从侵权中获取重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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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基数为准乘以1至5倍的系数确定。《解释》对两个计算要素均作了具体规定。
基数此前根据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收益确定。这些数额的计算方法未予明确,导致在法庭上难以举证。现在,在按侵权人收益计算时,以其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为参照。如果无法确定利润率,则适用相应行业的平均指标或权利人的利润率。
系数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严重程度确定。同时,法院有义务考虑此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处以并实际缴纳的罚款。这排除了双重处罚。
因此,该《解释》扩大了权利人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多次侵权、侵权人利用受控公司或侵权具有系统性特征的情况下。同时,它也提高了通过子公司或在当地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参与下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的风险:即使外国公司仅间接参与,侵权也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从而导致直接向母公司追索惩罚性赔偿。